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強制醫療執行檢察工作,加強對被強制醫療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保障。
《辦法》規定了檢察機關依法對強制醫療機構的醫療、監管活動及解除強制醫療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使用約束措施,沒有依照規定保障被強制醫療人生活標準,沒有依照規定安排被強制醫療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會見、通信,沒有定期對被強制醫療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沒有及時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見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對于公眾非常關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假精神病”問題,《辦法》規定,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未被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檢察院發現被強制醫療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收到材料的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書面反饋負責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檢察院。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處理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檢察機關發現強制醫療執行活動中執法不規范、安全隱患等問題的檢察建議制度,發現在強制醫療活動中公安機關、法院、強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以及檢察人員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制度。(記者陳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