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養老保險費,雖經員工同意也不得降低標準
我4年前入職到一家公司時,約定我的工資為5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金額為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個月前,公司基于經營出現嚴重虧損,制定并執行了縮減開支方案,其中包括對所有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均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最低參保基數1280元/月繳納。鑒于體諒公司的難處,我當時表示認可,但事后因覺得此舉將給我日后養老金的領取數額造成較大影響而反悔,并要求公司糾正。可公司認為我無權出爾反爾,更何況只要其沒有低于最低標準繳納,就意味著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具體按什么金額繳納是公司的自主權,我無權干涉。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陶玉珍
陶玉珍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須按5000元/月的工資總額比例為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社會保險法對它們應當按何種標準繳納,都有著明確、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即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只有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最低工資的人員,才能按最低工資比例繳納。
公司置你工資為5000元/月于不顧,不論是基于你已經同意還是以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為由,按照1280元/月的最低工資為比例投保,明顯都是對該強制性規定的違反,自然都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過相關部門來維權。因為社會保險法第86條指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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