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要醒目標注警示語
佘 穎
“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體字印刷——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8月20日正式發布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作出的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執行。
同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介紹,《指南》涉及產品上市后監管;《辦法》涉及產品市場準入,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指南》要求,在保健食品標簽顯著位置,以“保質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清晰標注保質期,讓保質期一目了然,方便消費者選購,嚴格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指南》還提醒廣大消費者,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志(小藍帽)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注意標簽說明書的要求和禁忌。
《辦法》規定,除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外,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國內外食用歷史,原料安全性確切,在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中已經使用;二是原料對應的功效已經納入現行的保健功能目錄;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圍、對應的功效、生產工藝、檢測方法等產品技術要求可以實現標準化管理,確保依據目錄備案的產品質量一致性。存在食用安全風險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確切的;無法制定技術要求進行標準化管理和不具備工業化大生產條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等其他禁止納入情形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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