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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對待離婚冷靜期

2020年12月07日08:40 來源:中國婦女報

●依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提出離婚申請、是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還是在冷靜期屆滿后再次申請離婚,主動權均掌握在婚姻當事人手中,恰恰體現了對其自我決定權的尊重。離婚冷靜期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對離婚過度自由的修正

●如果當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

●如果有轉移財產情況,就要考慮撤回登記離婚申請,而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如果是不動產且不動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還可以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作為阻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應急措施

從12月2日開始,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瘋傳,背后是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新規這個輿論熱點。網絡有聲音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對離婚冷靜期表達了不同方面的擔心,比如,可能會加劇家暴,一方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這些疑慮,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采訪多位專家來解答。

專家:并未限制離婚自由

多位專家認為,離婚冷靜期主要是約束或阻止草率、沖動離婚的婚姻當事人。廈門大學教授蔣月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繼續下去,再斟酌、多思考三十天,并不是限制離婚自由。我國離婚制度實行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雙軌制,在世界范圍內,我國的離婚門檻是最寬松的。

蔣月說,如果在第一個三十天或者第二個三十天內,夫妻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是他或者她的權利。夫妻,作為獨立民事法律主體,雙方都享有獨立人身自由權,有權按照本人意愿,自主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

“婚姻是受國家保護的法律關系,不能說解除就解除。”蔣月告訴記者,對于發生婚姻危機的夫妻,法律強制要求他們冷靜三十天,是保護婚姻的新措施,旨在為遇到婚姻危機的當事人提供一個挽救婚姻的機會。事實上,離婚后,后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復婚者畢竟是極少數。離婚涉及重大人身關系的解除,多投入些時間和精力認真斟酌、思考,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都是應該做的。

蔣月認為,迄今為止,人類沒有找到比婚姻家庭更有利于兒童撫育成長的制度環境。在登記離婚中,未成年人沒有話語權,不參與婚姻談判。國家規定離婚冷靜期,采取措施保護婚姻和家庭,減少父母沖動離婚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壓力和傷害。離婚冷靜期對離婚當事人和國家是各方多贏的。

為何立法者、專家和公眾之間在離婚冷靜期問題上存在差距?在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但淑華看來,網友和專家、立法者的觀點差距是因為雙方沒有站在同一話語層面進行討論。網友多是從個體的微觀視角,強調婚姻的私人性,追求個人自由和個體需求的滿足;專家、立法者則是從國家的宏觀視角,強調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義價值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但淑華介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過程中,針對登記離婚率高居不下問題,有一種觀點是恢復原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登記審查制,即當事人提交離婚申請后,由婚姻登記機關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離婚。但立法機關未采納這一觀點,而是采納了離婚冷靜期建議。

但淑華進一步解釋,相較而言,依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提出離婚申請、是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還是在冷靜期屆滿后再次申請離婚,主動權均掌握在婚姻當事人手中,恰恰體現了對其自我決定權的尊重。所以,離婚冷靜期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對離婚過度自由的修正。

“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法律限度內的自由。”但淑華說,離婚也從來不只是對婚姻當事人自身造成影響,也可能對其他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深遠影響。對離婚自由予以必要限制是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

“從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訂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我國離婚是越來越自由。”蔣月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是新增加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訴訟離婚“久調不決”的問題。司法機關批準離婚的口徑放大,意味著離婚更加寬松。

離婚冷靜期遭遇家暴應第一時間尋求幫助

有觀點認為,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可能好不容易達成離婚協議,在冷靜期內很有可能反悔,離不了。

蔣月認為,如果當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交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離婚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但不是唯一辦法。”蔣月說,某種程度上,離婚并不必然結束暴力。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需要更加有效地宣傳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受暴者除了自救,還要第一時間積極尋求外界的幫助,尤其是公權力的介入,及時制止暴力,讓施暴者承擔法律責任。長遠來看,需要從社會心理建構、傳播男女平等文化等方面努力,改變施暴者錯誤的認知和行為模式,才能消除家庭暴力。

離婚冷靜期是否會導致家庭成員對另一半實施家暴?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植龍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和“家暴”的關聯性并不大。即使沒有提出離婚,家庭暴力現象也可能是存在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系統規定了防治家暴的措施。遭遇家暴,可以報警或者向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聯等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網上還有觀點認為,如果遭遇家暴還要等三十日的冷靜期?遭遇家暴通過訴訟離婚豈不是更難離?

但淑華說,從某種程度上講,公眾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擔心基本是一些老問題,比如裁判離婚標準的把握。家庭暴力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實踐中,存在“一次起訴不判離”的思維定式。同時,也存在家庭暴力不好認定的問題。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應加大反家暴法的貫徹落實,特別是加大告誡書的發放力度,非常有助于法院認定家暴。此外,法院在適用離婚標準時也應該嚴格依法裁判,如果能認定有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就應該準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應有配套干預措施

離婚冷靜期中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但淑華認為,如果有轉移財產情況,就要考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以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如果是不動產且不動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還可以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作為阻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應急措施。此外,對于一方轉移財產的情況,應完善相關制度,及時有效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在游植龍看來,夫妻雙方離婚前,無論是否在離婚冷靜期,都會存在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對方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離婚冷靜期不應“一冷了之”,而應提供相關婚姻輔導咨詢,這樣冷靜期才更有意義。離婚冷靜期需要對癥指導,包括婚姻輔導、家庭輔導、心理輔導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雙方有子女,應指導雙方考慮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在蔣月看來,公眾關于離婚冷靜期的關注和擔心,反映出部分民眾在婚姻關系建設中的確遇到了不小的困難、困惑和問題,離婚冷靜期成為大家表達意見、宣泄情緒的一個出口。她也認為,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務,為離婚冷靜期的當事人提供專業指引、輔導,加以干預。希望大家珍惜婚姻,共建共享和睦家庭生活。(記者 王春霞)

(責編:許心怡、崔元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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