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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家庭監護,父母首責要落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家庭保護相關規定

記者 王春霞  實習生 馬慧

2021年01月18日08:34 來源:中國婦女報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未保法“大修”規定完善了六大保護,其中家庭保護首當其沖。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采訪了未成年人、家長、專家,從多角度解讀新法關于家庭保護的亮點。

細化父母監護職責

高二學生張敏敏(化名),就讀于山西省陽泉三中,非常關注新法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張敏敏曾在知乎上看到一個“熊孩子”在火鍋店朝鄰桌的火鍋吐口水家長縱容的案例。她告訴記者,小孩子的無禮與家長的縱容是分不開的,家長不作為會導致悲劇。

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為,受到侵害,歸根結底是監護出了問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全程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工作,尤其關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張雪梅告訴記者,修訂后的未保法嚴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各項監護責任,明確了國家對家庭監護進行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的責任,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主,以監護支持、監督和干預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兜底”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系。“新未保法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作為總則的一個條款進行規定,突出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

修訂后的未保法加強了家庭保護部分,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監護應當做的10類行為,包括: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等。具體列舉監護的11類禁止性行為,包括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同時規定了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責任,比如,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并規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根據國際組織相關數據,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個家庭因非故意傷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國每年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就達到3000人左右,傷殘達到14000人左右。

修訂后的未保法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監護職責,如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修訂后的未保法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對未成年人疏忽照料。”張雪梅說,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看護未成年人方面的職責,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明確監護侵害的處置,豐富處罰措施。

張敏敏認為,家庭教育會影響孩子的性格和人生觀,甚至影響一生。新修訂的未保法可以促使家長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讓“熊孩子”少一點。

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做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

作為一名初一男孩的母親,北京市民于宏感覺,在關注未成年人心理狀況和情感訴求方面,自己還有不少提升空間。“看到法律的規定,就有點心慌。今后要按照法律規范來做,改變一些對孩子的指導方法,聽取孩子的訴求,在合適的時間適當讓孩子娛樂。”

完善委托照護制度

12歲的琪琪(化名)在四川仁壽縣讀小學。她的父母在外務工,已有二十年。琪琪從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平時與父母聯系得比較少,和父母的關系比較疏遠。在琪琪看來,家庭關系跟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密切聯系。

劉曉(化名)來自河南,和丈夫一起在北京經營青年旅舍。小女兒在老家河南省夏邑縣讀小學四年級,主要由劉曉的母親撫養。劉曉每天都會和女兒通電話,了解女兒的生活狀況。以往她每月回一次老家,受疫情影響,最近幾個月沒能回家。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張雪梅介紹,修訂后的未保法確立和細化委托照護制度。修訂后的未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強調無正當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該條同時規定了被委托人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委托照護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要求父母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村)委會,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在接到被委托人、居(村)委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有專家認為,第22條規定對代為照護的條件做了規定,主要是“外出務工等原因”,這種情況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時,第22條規定,為了對代為照護的條件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從反面做了規定,“無正當理由的,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照護。”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盡到自己的責任。

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入法

“離婚糾紛基本都涉及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問題,搶奪、藏匿孩子現象比較普遍,但在司法實踐中缺少救濟途徑,助使這種不當爭奪撫養權的行為愈演愈烈。”張雪梅說,當事人為了獲得孩子撫養權不惜犧牲孩子的親情,采取這種過激的方式爭奪撫養權,既激化矛盾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對孩子權益的侵害和對另一方當事人監護權的侵害。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這個問題備受關注,但最終沒能寫入法律。張雪梅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中對此高度關注并做出規定,體現了總則中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張雪梅特別提到,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后,將“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前的逗號改成了句號,這一修改,為解決不離婚時搶奪、藏匿孩子的問題留下空間。“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入法,為解決婚內分居期間和離婚后搶奪、藏匿孩子的司法實踐難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據此將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作為其不利于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后果予以處理。

張雪梅說,修訂后的未保法除了規定未成年人由誰來監護、怎么監護的問題,對于監護不好該怎么辦也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對于實踐中出現的監護人缺位、無力監護、監護侵害的緊急安置和監護缺失等問題,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了由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或長期監護,填補了現實中存在的監護空白,確保未成年人及時獲得有效的監護。

(責編:李軼群、許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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