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草案消除醫師執業后顧之憂
王金虎
近年來,“醫鬧”現象層出不窮,暴力傷醫事件時有發生,醫患關系漸趨緊張,甚至有人將醫生視為高危職業。如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務人員的執業安全成為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醫師法草案。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五章,對改善醫師執業環境、構建醫患糾紛化解機制,以及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多舉措優化執業環境
公安機關等部門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警務室、崗亭等
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
“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醫療衛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曹艷林說,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形成良好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環境,需要公安機關等部門的配合與支持,比如在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警務室、崗亭等,力求做到事前預警、及時出警,將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風險與損害降到最低,切實保障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同時,根據草案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醫務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曹艷林看來,衛生防護和工傷保險是兩項不同的內容,分別解決事前風險預防和事后補償問題,該條款對于全方位保護醫務人員正常執業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技術總是向前發展的,任何技術都不是全能的,醫療技術同樣存在很多未知領域,風險與未知相伴相隨。”曹艷林說,醫療衛生領域關乎人的生命與健康,任何風險放到具體某個人身上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有必要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草案規定,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曹艷林認為,該規定是對防范和化解醫療風險作出的框架性制度安排,風險分擔機制對于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可以提高其應對風險的能力,使其有能力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事故,而非在遇事時消極對待;另一方面,國家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在發生風險事故時,患者方能通過更多的方式與途徑獲得相關補償,以減少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上能降低發生“醫鬧”的可能性。
打擊“醫鬧”維護醫療秩序
將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的行為納入法律管制
開設“醫療糾紛辦”等解決醫患糾紛
草案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將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的行為納入法律管制,能夠有效打擊‘醫鬧’行為,減少類似于聚眾示威等‘醫鬧’現象。”曹艷林說,“同時,對‘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的認定應謹慎,應當將合理的訴求表達行為與擾亂秩序行為區分開來,避免因認定不當產生更大的問題。”
此外,為了“標本兼治”防止“醫鬧”的發生,草案對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進行了規定。
實踐中很多醫院已經嘗試開設“醫療糾紛辦”等,負責處理涉醫患關系的相關事件,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良好示范。曹艷林說,很多醫患糾紛是醫院與患者方之間溝通不暢導致的,在患者方訴求得不到正當途徑表達時,就可能發生極端事件。醫院設置專門的窗口或者辦公室,及時傾聽患者方的訴求,并對醫療領域的專業問題進行解釋與解答,對于安撫患者方情緒、有效預防與化解醫患糾紛、維護醫療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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