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賺錢App”亂象 不能止于風險提醒
每天玩玩游戲、看看小說就能輕松賺頓火鍋錢,還能買車,隨時提現,天下真有這樣的好事嗎?北京青年報記者在體驗后發現,真的是套路滿滿,除了過程中總要看廣告,提現還要做任務,門檻不斷升級,試玩一周僅到手幾毛錢。對此,有關專家認為,“以賺錢為誘餌誘導下載,聲稱可以領取現金,實際上浪費了時間和精力,最終也沒如約到手,不僅是虛假宣傳,更是一種惡意營銷。”(1月13日《北京青年報》)
如同有獎銷售一樣,通過采取一定的獎勵性措施吸引消費受眾,增加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度,強化用戶對產品的黏性和依賴,培養消費習慣以穩定消費基礎,是眾多網絡App一貫的營銷策略。不過,以賺錢為名吸引受眾參與,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設置了大量的門檻,如看廣告、拉人頭、做任務,而且最后參與者也沒有獲得廣告宣稱的收益,這顯然失當。
面對此類情況,無論是專家還是相關機構都會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引導他們在作出選擇前保持理性,堅持審慎的態度,守好“天下沒有免費午餐”的防范原則。從供需關系來說,沒有參與受眾和支持度為基礎,則商家的宣傳就如同“無源之水”,能極大避免和減少虛假宣傳現象的發生。不過,出于對消費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對于賺錢App虛假宣傳和惡意營銷的行為,顯然不能僅停留在“消費風險提示”的層次,還應對其違法性進行認定并依法干預。
這種名義與實際不符的宣傳已屬于虛假宣傳,以利為誘餌的策略也屬于惡意營銷,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還涉嫌違法。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并不缺乏法律依據,實際執行卻面臨著諸多客觀因素,給了免費玩App賺大錢的套路生存空間。一方面,App給下載和使用者的讓利并非一點都沒有,只是設置了一系列門檻,增加了消費者參與的成本,形成了事實上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以利為誘餌的營銷策略,因附帶了太多的前置條件,這種營銷方式帶有惡意性,同時也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迷惑性,為逃避監管創造了便利條件,能輕易躲過處罰。正是因為如此,才使得這一亂象不僅未被杜絕,反倒有愈演愈烈之勢。
通常而言,社會反響和后果危害是激發監管機制的啟動器。不過,相比于確切的消費侵權,如欺詐帶來的財產損失,虛假宣傳所帶來的時間和精力浪費則難以評估,若沒有較大規模的金融詐騙和信息泄露事件發生,對監管責任的反溯就難免失靈。因此,對于賺錢App的違法性,網信部門、網警、市場監管、平臺都分別承擔著不同的監管責任,須依照法律規定視情節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讓涉嫌違法的App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虛假宣傳和惡意營銷才會得到有效預防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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