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格式條款轉移責任……中消協點評旅游領域六種不公平條款
人民網北京11月8日電 (記者孫紅麗)中消協8日發布旅游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包括通過格式條款轉移旅行社責任、通過格式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通過格式條款使消費者處于不利地位等六種情形。
通過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本協議簽署生效后,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按照《旅游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旅游結束前具有單方協議解除權,此為旅游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旅行社無權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又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乙方(經營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費者)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改期改線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退款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通過格式條款轉移旅行社責任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旅游者參加景點游樂項目導致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消費者具有安全提示義務,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補充責任。該約定規避了旅游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又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游客在購物點所購產品,其質量責任由購物點和游客自行負責,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如果旅游消費者在與旅行社協商確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游消費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通過格式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本協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一方面,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解除權;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費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又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責任險。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旅行社責任險屬于旅行社的經營成本,該條款將法律規定應由旅行社自己承擔的責任險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退回這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的保險費。
通過格式條款規避自己的服務質量瑕疵責任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在不減少景點的條件下,乙方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通過該條款,經營者取得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擴大了自己的權利范圍,違反公平原則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旅行社調整行程,既不能減少景點,也不能降低服務質量,比如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消費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長時間行車或者夜間行車趕路等。
又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發生服務質量問題,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發生服務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經營者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經營者的這一格式條款規避了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質量保障責任,排除了旅游消費者的求償權利。
通過格式條款擴大旅行社的權利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因乙方組團人數不夠不能成行的,乙方可變更出團日期或變更組團種類,甲方應按變更后的團費標準支付費用,甲方選擇退團的,需承擔已發生的費用,并賠償乙方30%-80%的賠償金。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該條款擴大了旅行社的合同變更權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的責任,加重了旅游消費者的責任,違反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通過格式條款使消費者處于不利地位
如:在格式條款中注明,乙方(旅行社)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此點評,該條款從法理上說有悖于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相當于在對約定有分歧時,商家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當對某項約定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