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世未深”大學生請收好這份反詐指南
近年來,隨著網絡詐騙“套路”的不斷翻新,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涉世未深的大學生群體。面對陌生的校園環境、復雜的人際關系和虛擬的網絡世界,大學生們可能由于缺乏社會經驗而輕信他人,從而落入精心組織的騙局。大學生如何保護自己防止被騙?請收好這波反詐指南——
網絡交友不簡單容易遭遇“殺豬盤”
由于社交圈子通常局限于學校,使得一些大學生選擇通過網絡線上交友。網絡交友模式脫離現實,想象空間大,朋友關系發展迅速,異性之間還可能碰撞出愛情的火花。殊不知,隱藏在網線背后的,可能不是好友,而是精心編織的陷阱。
近日,一名19歲大學生“網戀”一個半月被騙318萬的新聞引發網絡熱議。剛和女友分手的大學生小李下載了一款語音聊天軟件并結識了一名女主播。此后,兩人邊玩網游邊語音聊天,主播還給他發來自己的生活照片,一來二去,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接下來的日子,這名主播不斷慫恿小李給她刷禮物,一會兒說房子要裝修,一會兒說生病,讓小李借錢給她。在這期間,小李也曾因為無法見面而與之產生矛盾,但架不住對方的甜言蜜語,淪陷在網絡愛情的漩渦中難以自拔。某一天,視頻見面的請求再一次被拒,小李終于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在他再三追問下,主播承認自己騙了他,希望小李不要報警,答應退還借的錢。
得知兒子被騙,小李的父母次日便和他來到派出所報案。短短一個半月時間,小李共轉賬94次,除去對方返還的285400元,一共被騙318萬元。目前,涉嫌詐騙的女主播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依據刑法對詐騙罪的量刑規定,這名女主播或將面臨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嚴重的處罰。
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男)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在某交友軟件上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劉某、在校大學生被害人趙某分別相識,后雙方互加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以處對象的名義,編造自己生活困難、節假日讓對方表示心意等理由,向被害人趙某、劉某索要錢財,至案發前共騙取被害人趙某人民幣30489元,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8829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在王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基礎上,法院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法律提示】
對于具有一定的可支配資金但又缺乏社會經驗的在校大學生,騙子有時利用在校大學生的交友心理和網絡心理,通過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設置騙局,實施遠程非接觸式網絡交友詐騙。在校大學生在網絡交友時,一定要擦亮雙眼,切勿沉迷在網絡虛擬世界和對方精心營造的虛假人設中,從現實出發,切記“談錢傷感情”。
勤工兼職擦亮眼不怕吃苦怕被騙
勤工儉學既可以獲得一定經濟收入,也可以收獲社會實踐經驗。但是大學生兼職,最怕的不是吃苦,而是被騙。調查顯示,近40%的學生在兼職中遇到過人身安全問題,同樣近40%的學生遇到過拖欠兼職薪資的情況。除了傳統的詐騙風險,一些新型的詐騙方式也在悄悄布局,大學生可能淪為詐騙分子的“工具人”。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經營A公司的被告人夏某及他人合作,誘騙大學生注冊空殼公司騙取國家補貼。夏某在招聘網站、微信兼職群、朋友圈、公眾號等平臺發布招聘大學生兼職充場的信息,吸引大學生到A公司面試,誘導大學生申請注冊公司,并申明大學生注冊的公司只是為了充場、填補大學生孵化創業指標,一年之內不需要大學生參與經營,還會有指導老師輔助創業和管理公司的工商、稅務、銀行對賬、繳納社保等工作,但是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法人章、財務章、U盾等要交由B公司保管,一年期滿后B公司會協助注銷公司,若接到電話回訪、調查,大學生要承認自己有開創業公司和正常經營,并且委托B公司幫忙代理記賬、創業托管,誘騙大學生與C公司簽訂《大學生創業孵化協議》。梁某組織其他人員,以大學生充當法定代表人,先后注冊276家空殼公司,通過控制企業、企業銀行賬戶、大學生個人銀行賬戶和虛構空殼公司員工資料、記賬報稅等手段,騙領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國家相關政策性補貼,其中261家公司已申領到補貼共計501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夏某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判決被告人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二人并退還違法所得。
【法律提示】
大學生在勤工儉學從事社會兼職和假期實習時,要提高警惕。從事校內兼職時,可以通過學校就業服務中心聯系,在從事校外兼職時,一定要謹慎選擇靠譜的用人單位,篩選兼職招聘信息,提高法律意識,切勿一味追求高薪兼職和實習崗位,同時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以免被詐騙分子利用實施犯罪行為。一旦發現兼職被騙,大學生要及時向家庭、學校和公安機關等尋求幫助,切勿越陷越深,擴大損失。
面臨就業壓力警惕“培訓貸”陷阱
大學生面臨就業壓力時,認為更多技能可以增加就業砝碼,于是盡可能多地考取資格證書,報名參加培訓。一些不良培訓機構恰巧利用這一“商機”,誘導大學生落入培訓陷阱。大學生培訓被騙的事例屢見不鮮,“培訓貸”就是其中一種新型陷阱。
所謂“培訓貸”陷阱,是指一些不良培訓機構以提供兼職與就業機會等承諾,誘導學生等在網絡貸款平臺進行借貸支付培訓費。但課程開始后,學員并未得到機構承諾的兼職或就業機會,也未能掌握一門技能,卻面臨退費困難和高利貸風險。
近日,讀大一的小楊向媒體反映,自己可能遭遇了“培訓貸”騙局——她參加了某培訓機構的線上配音課程,并在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了總計5860元學費的分期付款。后來,她發現課程內容與承諾不符,機構也沒有像先前承諾的提供兼職機會。她提出取消課程并退款,但仍需要繳納2023元違約金。感覺上當受騙的小楊決定退課也不再分期還款,但催款短信隨即而來。她這才知道,所謂的學費分期,其實是向網絡借貸平臺貸款支付學費后分期償還,F在,她既希望從培訓機構要回已付的錢,又擔心不按培訓機構的要求做,會導致無法取消分期貸款,從而影響個人征信。
對于上述情況,如果培訓機構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則可能構成欺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撤銷培訓合同。如果培訓合同是依法訂立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培訓機構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培訓、安排工作的合同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對此,學員可按照協議約定提起訴訟,追究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如若涉嫌詐騙,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外一起案件中,剛畢業的大學生原告趙某訴稱,2022年4月原告到被告D公司的分公司E公司面試,簽訂了18000元的培訓貸。當天回家后,原告向E公司提出退款,按要求向被告D公司支付了1000元違約金,E公司幫原告償還了第一期貸款,后多次催促剩余退款未果,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將D公司、E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17000元及利息。
最終,被告未到庭就雙方培訓情況進行抗辯,法院對原告的證據及陳述予以采信,確認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培訓服務,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學費合理合法。原告確認被告代原告償還第一期貸款費用,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貸款本金17000元,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等規定,判決被告D公司退還原告趙某培訓費17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提示】
目前,“培訓貸”騙局呈上升態勢,一些大學生未上班先背債的情況時有發生。大學生在選擇學習類培訓、就業類培訓時應通過多方渠道了解相關培訓機構的口碑、培訓內容和師資力量等相關情況,認真辨別虛假宣傳。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時、支付培訓費用時避免一次性交納大量金額,更應避免采用“培訓貸”的方式繳納費用,以免退款難甚至影響個人征信。
文/楊惠(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