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平臺購票當心“踩坑”
“在平臺上付完錢發現沒票怎么辦呢?”
近日,越來越多的景區和商家入駐抖音、小紅書、微博等社交平臺,通過直播和短視頻的方式出售門票。面對新型的購票方式,我們應如何“避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中旬,李先生通過抖音直播平臺購買了迪士尼“‘2大1小家庭版’門票+8項尊享服務”,共計支付4599元,后與商家客服確認了具體入園的日期,并據此安排了“五一”假期期間一家三口的上海行程,先后預訂了車票、酒店及其他景點門票等。
然而,在出發前一周,李先生再次與商家確認行程時,卻被告知4月29日的迪士尼門票售空。為確保五一全家能正常出行,李先生預訂了抖音平臺另一商家“4月29日上海迪士尼門票3張+8項尊享服務卡3張”,共計支出人民幣8988元,并預約成功才得以順利出行。為此李先生將商家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為此多支付的財產損失4389元。
商家表示不同意賠付,因為在李先生購票當天,4月29日的迪士尼門票已經售空,且其并未向李先生索要個人身份信息,也就表示沒有確認訂票成功,李先生應當在確認訂票成功后再安排其他行程,故李先生造成的損失并非商家所致,商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若4月29日的門票在直播當天已經售空,商家即應撤回在直播間相應商品的下單鏈接,且李先生下單成功后聯系商家時,商家仍未告知4月29日的門票已售罄。商家與李先生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現商家未依約出票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作為消費者,也應當在出行前確認訂單信息,在門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再安排其他行程。
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即商家賠償李先生財產損失4000元。調解書做出后,商家已按時將錢款轉至李先生處,雙方的糾紛就此一次性解決。
【法官普法】
網上購票的電子合同何時成立?
合同的訂立一般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時間。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在網絡購票中,賣家將包含購票信息、具體金額的鏈接放至網絡的行為構成要約,如果買家點擊訂票相關信息,確定訂單信息并且在規定的時間付款即視為承諾,此時合同成立。如果商家取消訂單或無法履行的行為即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線支付成功是否等于出票成功?
在代理商和平臺的合作模式下,能做到支付即100%出票的平臺不多,而很多商家均存在已經無票但鏈接仍然掛在網上的情形,導致消費者誤購,因此廣大消費者要明確在線支付成功并不等于出票成功。
此種情形下,若網站或代理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付款后不能出票的行為系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商家應當賠償消費者購票差價或者其他經濟損失。
通州法院在此提醒大家,作為商家和平臺,應當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確保鏈接中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如果數據發生變動,應當及時更新鏈接的內容,否則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后續的行程,如若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而消費者一方,應當在付款成功后及時和商家再次確認訂單信息,明確訂單內容,在確認已經出票成功的情形下再安排后續的行程,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做到安心出游。
文/劉彥言(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