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續重“向上取整”消費者權益“向下抹零”
“實際重量3.1公斤,計費重量4公斤,這也太不合理了!”6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消費者張女士對記者表示,她最近通過某快遞公司寄東西時遭遇快遞續重“向上取整”的情況。該快遞公司首重標準為1公斤,超出后,續重標準為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計費。(6月6日《工人日報》)
顯然,在快遞續重“向上取整”的規則下,快遞公司占了便宜,消費者吃了虧。快遞計重通常包含首重、續重兩部分,首重相當于出租車的起步里程,續重則相當于超出起步里程的計費里程。一些快遞公司利用單方制定的續重收費規則在細節上算計消費者,其性質與商超在結算時“反向抹零”差不多,都是薅消費者的羊毛,都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快遞續重“向上取整”,消費者權益被“向下抹零”。快遞明示收費和如實標注計費重量是快遞企業的法定義務,對應的則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門戶網站、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事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如實標注快件重量。一些快遞公司未公布或未向消費者明示續重計費方式,也沒有在快遞運單上如實標注快件重量(只標注“向上取整”的計費重量),踩踏了法律底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監督權。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快遞公司制定的計重收費規則屬于格式合同,應當受到有關格式合同法則的調整約束。
《民法典》明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跨度較大的“向上取整”續重收費規則顯失公平,帶有明顯的霸王條款色彩,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也應該注意到,有些快遞公司的續重計費規則跨度較小,層次較多,更加合理。比如,有快遞公司10公斤以下續重以0.1公斤為計重單位,10~100公斤續重以0.5公斤為計重單位,100公斤及以上四舍五入取整數;也有快遞公司不足0.5公斤的按照0.5公斤計算。顯然,續重計費的單位越小,跨度越小,分層越多越細,計費重量與實際重量就越接近,計費結果就越公平越合理,消費者吃的虧就越小。
交通運輸、郵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快遞行業協會、消協等有必要以快遞續重“向上取整”的問題為導向,以約談、行政指導、查處曝光或完善行業規則、標準等方式,倒逼、督促、引導快遞企業守住法律底線,規范計重收費行為,適用分層更細、間隔更小的續重收費規則,為消費者營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快遞服務環境。